完美体育女子酒店遇袭事件持续发酵法官详解安保义务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的王先生得知妻子出现在一家四星级酒店门口,于是他叫上好兄弟开车来到该酒店。在要求查询妻子开房记录被拒后,王先生打通了妻子的电话,和兄弟两人循声一楼一楼地寻找,最终找到了妻子的房间。在看到“情夫”李某躲到窗外悬挂在空调底架时,王先生和兄弟并没有前去施救,而是控制不住情绪对其进行辱骂和言语威胁。李某因悬挂太久最终体力不支摔伤。受伤的李某将王先生、酒店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者赔偿自己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已婚女士开房本身存在错误,在王先生敲门后,躲到窗外悬挂在空调底架处,将自己置于危险状态完美体育,其对自己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王先生在李某处于危险状态下,没有施救反而对其进行辱骂和威胁,致使李某处于危险状态时间加长,对其摔伤负有一定责任。酒店作为住宿业的经营者,对入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酒店在王先生前来寻人时,明知其不是酒店房客、情绪激动,而不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纠纷,反而在没有采取安保、人员陪同等情况下放任其在酒店到处走动。在纠纷产生后,也未进行制止、报警等措施。因此,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先生赔偿李某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0万余元,事发酒店在3万余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入住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每一个进入酒店的人应该进行登记核实。在陌生人进入酒店找人时应该引起注意,安排人员进行跟随。在发现客人有争执时应该及时进行劝阻、制止,有必要时及时报警,采取有效的安保措施。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有第三人,则应该承担补充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补充责任”与“侵权责任”是不完全相同的。承担侵权责任,就应直接对被侵权人进行赔偿;承担补充责任,是先由侵权人负责赔偿,在无法找到侵权人或侵权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人才给予赔偿。
70岁的刘老太跟随老伴来到北京旅游,两人根据子女的安排入住了北京一知名星级酒店。两人入住以后,简单地用饭后就在房间内的洗手间进行了洗漱,卫生间地面上遗留了少量水渍。凌晨,刘老太在卫生间如厕后,因为踩到地面上的水渍滑倒摔伤。酒店值班员在接到求救电线急救电话,将刘老太送至医院进行治疗。事后,刘老太认为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将其诉至法院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7万余元。
酒店辩称,自己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房间配有棉质防滑拖鞋完美体育,卫生间地面为大理石材质,卫生间内有防滑地垫、棉制地巾及防滑的警示标志。刘老太摔倒主要是因为自己年纪大和疏忽大意所致,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酒店是否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本案审理的焦点。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刘老太入住酒店时,酒店在卫生间内配有棉质防滑地巾完美体育、棉质防滑拖鞋,地面材质为具有一定防滑作用的大理石,卫生间的墙壁上设有防滑警示标志,并不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该酒店所采取的防滑措施也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此外,在提供了上述设施后,该酒店对于入住的客人如厕滑倒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刘老太摔倒后酒店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安排人员跟随就医。因此,法院认为酒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了刘老太的诉讼请求。
“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营业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对该合理限度的界定既事关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成立,又事关其责任范围的确定。判断的标准一般是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实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另外预见可能性的大小也是作为判断保障义务是否属于“合理限度范围内”的标准之一。